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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2021年4月16日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安徽物协”。英文名称:ANHUIPROPERTYMANAGEMENTINSTITUTE,缩写:AH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从事物业管理的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布均衡、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健康持续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体系和政府立法、行业立规、企业立信、司法立威的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工作接受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积极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等相关宣传和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七)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九)建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评比表彰办法;

(十)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协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采取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行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